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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,武汉。一女子徐某伙同万某等人与男子相亲,万某等人负责找男人聊天,女子则负责线下见面,在一年的时间里相亲了70余位男子共诈骗了50多万元。
徐先生一次机缘巧合下认识了一位女子,女子主动添加徐先生聊天,聊天中女子嘘寒问暖,百般体贴,表示想找一个结婚的对象,不在乎对方是否有房有车,只要对她好就行,双方偶尔还进行视频通话,面容及身材较好的女子给徐先生留下了很好的印象。
双方约定见面,见面后双方相谈甚欢,这让徐先生感觉自己遇到了人生中的真命天女,在路过某店时,女子跟徐先生提出她的手机旧了想换一个新的。
由于女子外形各方面条件较好,又不要求结婚对象买房买车,并且是奔着结婚的目的去的,徐先生觉得这样的女子相当难得。
所以当女子提出此要求时,徐先生想都没想便同意了,出手就是9799元,女子见徐先生很痛快的给买了礼物就主动约第二次见面,见面的方式还是选择逛街,他们逛累了之后女子又带徐先生进入某店让徐先生给她买电脑,第二次徐先生还是痛快的答应了。
可就在此后,徐先生再也没有见过女子,每次想约女子见面时,女子均以在外地避而不见,要么就说在家中有事,总之各种理由推脱。
不愿露面的女子,却总是找各种理由让徐先生给她汇钱,一会说不舒服让他转钱,一会说要见父母需要买礼物,这些要求徐先生都一一满足了对方,但徐先生每一次提出要见面时,女子都以下次来敷衍徐先生,在这期间徐先生陆续给女子转账累计7.6万元。
由于女子每次都推脱见面,徐先生由此产生了质疑,怀疑女子是个骗子,便将自己的疑虑暗示给了女子,为此女子给徐先生发去一张假身份证,以此自证清白,徐先生也就将信将疑了。
1、女子利用相亲与多位男子见面索要钱财,其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。
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;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;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1、女子给徐先生提供假身份证以此来自证清白,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身份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在与徐先生第二次见面后,女子其实并没有闲着,而是用同样的方式方法与王先生开始约会见面索要钱财。
与王先生第二次见面之后,同样不再与王先生约会见面,以聊天的方式找各种理由跟王先生索要钱财,2个月不到花费将近3万,此时的王先生预感到了自己可能被骗便报警。
民警根据王先生的描述锁定了女子的位置,在女子家中将其抓获,被抓的女子悔不当初,哇哇大哭。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及与她同伙的万某、宁某、龚某等三人。
原来女子本是一位话务员,与同事万某认识后,万某觉得女子面容身材较好,很吸引男人,便提出让女子去与男人相亲见面,承诺每个月给女子1~2万元的工资,要求女子与相亲男见面后让对方买礼物或者转账,女子便于2022年4月辞去工作,开始与万某合作。
万某便找来宁某、龚某与女子四人共同利用相亲的方式来进行诈骗,万某、龚某、宁某负责找人聊天培养感情,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安排女子到线下与人见面。
见面的目的有两个,一是见面索要礼物;二是加深信任。见面后女子开始索要礼物,如果第一次见面不给买礼物就不再见第二次,如果第一次见面买了礼物就会约第二次见面,每一个人见面2次。
之后便不再见面,两次见面之后的聊天转账等信息均是由万某、龚某、宁某在负责与这些相亲男聊天,他们以各种理由向相亲男索要钱财,少则几千一两万,多则七八万。
女子则进行见下一个相亲男进行索要礼物,女子将要到的财物交给万某,由万某进行销赃,然后再分赃。他们在一年的时间里相亲了70多个男子,一共诈骗了50多万。
2、万某、龚某、宁某、女子四人是有组织的诈骗,构成诈骗团伙罪,很显然万某是这个组织中的主犯,他们的罪行应该如何定性呢?
《刑法》第二十六条,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是主犯。
第二十七条规定,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。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三人以上为共同目标实施犯罪的称为犯罪团伙,对于有组织的首要分子,按照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,本案的万某需要承担本次案件的所有罪行,其他三人则为从犯,他们的罪行可以适当从轻,但也要根据本案他们的具体实施情况来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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